衡双随机办〔2020〕2号
各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市有关部门:
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的工作安排,防患安全风险隐患,维护市场安全稳定,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 2020年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,现将《衡水市2020年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衡水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0年1月3日
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
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的工作安排,防患安全风险隐患,维护市场安全稳定,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 2020年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一、抽查时间
2020 年 1月 10 日至 2020 年3 月 10日。
二、抽查对象范围
抽查对象范围为 2019 年12 月 30 日(含)前登记注册的承办年夜饭的餐饮单位企业,大型商业综合体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、生猪定点屠宰站(点)。
三、抽查事项、方式及比例
(一)抽查事项
全市各级市场监管局、卫健委、农业农村局、商务部门、生态环境局、消防机构、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确定的联合随机抽查事项,实施联合检查。抽查检查事项如下:
1.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事项: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事项检查;价格行为检查;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;餐饮服务监督检查;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。
2.卫生健康部门: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;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;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。
3.商务部门: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;零售商促管理;餐饮业管理。
4.消防机构:消防安全管理。
5.农业农村局:动物屠宰场所监督管理。
6.生态环境局:污染源监督管理。
7.文化广电旅游部门: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。
对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、承办年夜饭的餐饮单位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、生猪定点屠宰站(点)按照100%的全覆盖检查。
四、抽查步骤
(一)市市场监管局通过“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”抽取检查对象名单,按照监管机关将检查对象分派至各县市区双随机办;主城区内2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、承办年夜饭的部分大型餐饮单位,主城区内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、生猪定点屠宰站(点)由市级部门开展联合检查,其他由各县市区双随机办组织辖区内的相应部门开展联合检查。
(二)各级参与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查事项实施检查。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,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。
(三)参与抽查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,做好现场抽查前期准备,梳理检查对象是否存在“投诉举报”“行政处罚”“失信记 录”“抽查抽检”等情况,做到有针对性的检查,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实效性。
(四)参与抽查部门通过“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”随机匹配检查人员,生成针对每个检查对象的《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》,结合前期梳理情况,实施一次性全面现场检查。
五、抽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
(一)按照“谁检查、谁录入、谁公开”的原则,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,录入抽查结果,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。
(二)按照“谁主管、谁监管”的原则,根据职责和管辖权限,依法做好“双随机”抽查结果后续处理。
六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协调。各县市区双随机办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严格按照市双随机办的工作要求,认真细化工作要求和流程, 抓好落实。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的全面检查,坚决杜绝拖延检查时间、重复多次检查等现象,确保此次联合抽查工作依法、有序开展。
(二)加强督导检查。各县市区双随机办要认真组织协调好查前准备、认领抽查对象名单、现场检查工作,督导辖区抽查进度、汇总上报总结报表等工作。
(三)加强工作反馈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现联合抽查工作中的疑点、难点和堵点问题,总结经验做法和亮点,为今后全面推行联合抽查工作提供可借鉴、可推广的措施和方法。
请各县市区双随机办于 2020 年4月5日前,将此次联合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(见附件)加盖公章上报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。
联 系 人:骆翔云
联系电话:2174948 (传真):2365927
电子邮箱:hsscjxyk@163.com。
附件:2020年衡水市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
附件1 2020年双节、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| |||||||||||||||||
填报单位: | 2020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
项目 | 抽查 户数 | 抽查结果 | 责令公示情况 |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况 | 立案予以查处,并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 | 备注 | |||||||||||
小计 | 未发现 问题 |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 信息 |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 | 通过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联系 |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|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|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 活动 |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| 已注销或吊销 | 被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| 在责令期限内已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| 在责令期限内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| |||||
1 | 2 | 3 | 4 | 5 | 6 | 7 | 8 | 9 | 10 | 11 | 12 | 13 | 14 | 15 | 16 | 17 | |
餐饮单位企业 | |||||||||||||||||
大型商业综合体 | |||||||||||||||||
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| |||||||||||||||||
生猪定点屠宰站(点) | |||||||||||||||||
合 计 | |||||||||||||||||
备注: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,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、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。 | |||||||||||||||||
说明:1、“抽查结果”中“小计”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抽查结果的户数之和(抽查结果可能出现重复情形,如企业存在重复情形请在“备注”说明);如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注销、吊销或迁移的,请在“备注”中详细说明。 | |||||||||||||||||
2、“抽查结果”中“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”情形应当依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认定;(4)=(12)。 | |||||||||||||||||
3、“被责令限期限行公示义务的企业”是指被依法下达《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》的企业。(12)=(13)+(14)。 | |||||||||||||||||
4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主体数量(15)=(5)+(6)+(14)。 |
2.衡水市2020年双节两会期间保安全促稳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.doc